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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过溪妻女被冲走” 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两年 女方家:不想听到这个名字

2022-01-21 19:50

原标题:“开车过溪妻女被冲走” 男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刑两年 女方家:不想听到这个名字

  2019年2月19日,浙江台州市路桥区男子梁峰(越野车协会会员)带着妻女驾驶黑色越野车在台州临海市白水洋镇上元地村永安溪溪滩玩涉水横穿溪流的户外运动时因该处地形复杂水流湍急被困,梁峰独自爬上车顶获救,其妻子和5岁的女儿却不幸被冲走最终溺亡。

  2021年12月,津云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见到了梁峰一案的二审(终审)裁定法律文书。按此终审裁定,梁峰因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而梁峰是于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按2年时间计算,2021年12月是梁峰正常出狱的时间。但梁峰的朋友向津云记者透露,梁峰在狱中因表现良好曾获3个月的减刑,2021年9月已经出来了。

  2022年1月15日,梁峰对津云记者称:“事情都过去了,不讲了。”

(2019年3月1日津云记者在搜救打捞现场遇见梁峰)

  排除杀人嫌疑但仍构成犯罪

  关于事件过程,临海市公、检、法等三家政法机关均认定的事实是:2019年2月19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梁峰携带妻子刘某某、女儿梁某桐由梁峰驾驶福特撼路者越野车在临海市白水洋镇上元地村永安溪上游溪滩上游玩,车子陷入石子堆里无法开出,后梁某应被告人梁峰微信群所发的救援请求,于当日16时30分许驾驶越野车来到永安溪,用滑轮将被告人梁峰的越野车从石子堆里拉出来。之后被告人梁峰和梁某继续准备在水上越野。在越野时候,两人均确认要越野的水位较高不好过。当日17时许,被告人梁峰开车绕到旁边自认为水位较浅的位置越野。过程中,被告人梁峰驾驶的越野车进水,被告人梁峰爬上车顶被成功救援,其妻刘某某、女儿梁某桐被水冲走溺水死亡,尸体于2019年3月8日被找到。

  2019年2月19日的事件发生并被多家媒体报道后,网络上就有一些网友对梁峰带妻女涉水越野的行为提出质疑,猜疑梁峰与妻子是否存在感情破裂等幕后原因。

  警方在征得相关家属同意后,2019年3月8日、9日还对打捞上来的刘某某和梁某桐的两具遗体进行了尸检,2019年3月9日,临海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经确认,……两人均属溺水身亡。通过调查取证,警方未发现涉事男子梁某有故意杀人嫌疑,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在两具尸体被找到之前,2019年3月1日,津云记者在搜救打捞现场见到了身穿黑黄相间冲锋衣的梁峰。梁峰多次对津云记者称这事只是一次意外:“不像有的报道上说我要测试车辆性能,也不是有其他的意图,纯属一次意外的事情。我平时就喜欢户外的一些项目,有些人可能不懂,你干嘛好路不开,去开水路,这可能就好比到游乐园玩,你不坐私家车非要去坐过山车。但既然出了事,失误肯定是有的,主要是我判断不准确。”

  2019年3月26日,梁峰妻子的妹妹阿红向津云记者透露,警方已经认定梁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但一直没有公布这个结果的原因是警方还需要再确定一下梁峰是否还有其他方面的嫌疑。

  津云记者获得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

  2019年4月15日,梁峰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临海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措施。2019年12月3日,经司法机关决定,梁峰被逮捕,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直至临海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及一审、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

  一审的情况是,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19)浙1082刑初1144号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梁峰有期徒刑二年。

  梁峰不服上诉。2020年3月31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浙10刑终109号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女方家人从信任到失望再到憎恨

  2019年2月下旬,梁峰的多位朋友告诉津云记者,梁峰的经济条件还是可以的,梁峰夫妻俩关系也很好。而梁峰妻子的妹妹(阿红)、妹夫也告诉津云记者,姐姐和姐夫关系很好。对网友的种种猜疑评论,阿红表示很气愤:“无稽之谈,没有根据的话不能乱说!”

  2019年3月26日,阿红向津云记者透露,警方已经认定梁峰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时的阿红,谈及梁峰,已经满是失望:“对他太失望了。怎么能把责任推给一个去世的人身上呢?心疼我姐姐!”“出事后那时候我们都跟自己说,他肯定是伤心的,原来都是我们自己以为”“从姐姐出事以后,我们一家人都在等他真诚地当面道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直在等却换来的是一次又一次的失望。我们善良不代表我们愚昧”“直接上法院吧,既然不讲情,那就讲法吧。”

  关于阿红提及梁峰将事件发生的一部分原因和责任推到自己妻子身上的说法,津云记者从相关法律文书中也找到了印证。2019年12月4日,梁峰案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对公诉方关于被告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被告人梁峰认为,他和妻子都是成年人,都知道涉水越野有风险,但妻子自愿跟他一起参与,事故责任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女方也应该对死亡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他觉得女方自救不当,也是导致悲剧的一个原因。

  2022年1月1日,津云记者联系阿红,告诉对方关于梁峰已经出狱的消息。阿红回复称:“我现在不想听到这个名字。我没有办法释怀。”

  给女方一家带来的伤害

  2019年2月19日发生的事件给男女双方家庭都带来了极大的伤害。

  2019年2月19日那天刚好是正月元宵节。梁峰和妻子、女儿一家人刚从江西岳父家回来,他们一家到岳父家除了拜年过元宵节外,主要还是为参加阿红的结婚喜事。

  阿红刚办好自己的结婚喜宴,就听到了姐姐在浙江临海出事的噩耗,马上和自己丈夫带着父亲赶到搜救现场。

  那几天,阿红告诉津云记者,自己是年轻人,还能承受和坚持得住,主要还是担心老父亲。“(爸爸)他最近沧桑了太多,晚上基本不睡觉。我不知道能替姐姐为年迈的父母做点什么。”

(2019年3月1日搜救打捞现场)

  2019年6月,津云记者从阿红的朋友圈里看到,阿红患上了抑郁症,正在接受医院的治疗。

  2022年1月1日,津云记者询问阿红的身体状况。阿红回复称:“嗯,我毕竟还年轻,爸妈老了很多。”

  津云记者从阿红那里得知,从2019年2月19日事发到最后走上法庭,梁峰一直没有向自己妻子的家人道歉。

  当年在搜救打捞现场接受津云记者采访时,梁峰口头表示自己有些后悔,后悔给自己的家人带来了这么大的伤害,后悔当初没有听从朋友的劝告。

  津云记者注意到,相关法律文书显示,梁峰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羁押进临海市看守所。第二天,即12月4日,“被告人梁峰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达成和解协议,赔偿给被害人刘某某的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56万元并取得谅解。”

  一审判决后,梁峰表示认罪,但认为一审判得过重,提起上诉。梁峰及其辩护人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改判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其辩护人还认为,梁峰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还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减轻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梁峰因过失导致两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案发后,被告人梁峰能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一审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此原判已予认定并作了减轻处罚。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梁峰及其辩护人要求改判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津云新闻记者 陈国亮 发自浙江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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