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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桂林市龙昌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康新药店被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021-12-02 16:29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1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315号,涉及桂林市龙昌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康新药店。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315号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市)市监罚字〔2021〕315号

当事人:桂林市龙昌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康新药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50304MA5LBFKM3E       

营业场所:桂林市象山区安新小区617-618栋9号铺面    

负责人:刘雍

2021年11月8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桂林市龙昌药品连锁有限公司康新药店涉嫌违规销售处方药,2021年11月8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经核查,发现该药店2021年11月6日销售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0624,生产批号:366210605)4盒,能提供了上述处方药(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的购进票据和销售记录,但无法提供相应的处方单。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

2.《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4.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执业药师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11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市监告〔2021〕677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我局依法履行处罚前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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