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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18:32
原标题:01636--中國金屬利用:聯交所對中國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36)執行董事及主席俞建秋先生的紀律行動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 聯合 交易 所有 限公 司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全資附屬公司)
THESTOCKEXCHANGEOFHONGKONGLIMITED
(Awhol y-ownedsubsidiaryofHongKongExchangesandClearingLimited)
紀律行動聲明
聯交所對中國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36)執行董事及主席俞建秋先生的紀律行動
聯交所上市委員會(上市委員會)
批評:
中國金屬資源利用有限公司(股份代號:1636)(該公司)的執行董事及主席俞建秋先生(俞先生);
及指令:
俞先生參加有關董事職責、《標準守則》(定義見下文)及《企業管治守則》(分別為《上市規則》附錄十及十四)各3小時的培訓。
實況概要
2020 年 3 月 31 日, 俞先生透過其全 資擁有的一家 公司,以場外交 易方式出售了261,008,000股該公司股份(約9.93%)(出售事項)。
出售事項發生時,適值該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財政年度業績(2019年度業績)所涉及的董事禁止買賣證券期(2020年1月30日至2020年8月21日)。
俞先生在進行出售事項前,並沒有通知指定的董事或該公司董事會,亦沒有獲得指定董事的批准。
俞先生承認其違規行為,並接受上市委員會對其施加的下列制裁及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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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的規定
根據《上市發行人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標準守則》)第 A.3(a)(i)段,在上市發行人刊發財務業績當天以及年度業績刊發日期之前 60 日內,或(若較短)有關財政年度結束之日起至業績刊發之日止期間,其董事不得買賣其所屬上市發行人的任何證券。
根據證監會與聯交所於 2020 年 2 月 4 日及 28 日刊發的聯合聲明及常問問題(《常問問題》),若發行人只能在 2020 年 3 月 31 日或之前刊發未經核數師同意的初步業績公告,則董事禁止買賣證券期要待發行人刊發經審核財務業績後才結束。
根據《標準守則》第 B.8 段,上市發行人的主席若擬買賣發行人證券,必須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會會議上通知董事會,又或通知指定的董事,並須接獲註明日期的確認書後才能進行有關的買賣。
按照董事以《上市規則》附錄五 B 表格形式作出的《承諾》,董事必須盡力遵守《上市規則》。
上市委員會裁定的違規事項
上市委員會裁定如下:
(1) 俞先生違反了《標準守則》第 A.3(a)(i)及 B.8 段。
(2) 俞先生亦違反了其盡力遵守《上市規則》的《承諾》:
(I) 該公司已明確告知俞先生關於該公司 2019 年度業績的禁止買賣期的開始及結束日期,以及其後再按《常問問題》予以延長。
(II) 然而,俞先生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
(i) 進行了出售事項,違反交易禁限;及
(ii)進行出售事項前亦沒有通知董事會或指定的董事及獲得指定董事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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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上市委員會決定施加本紀律行動聲明所載的制裁及指令。
為免引起疑問,聯交所確認上述制裁及指令僅適用於俞先生,而不涉及該公司及該公司董事會其他前任或現任成員。
香港,2021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