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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995--榮昌生物-B:二零二一年第一次內資股及非上市外資股類別股東大會之股東代理人委任表格

2021-05-13 17:16

原标题:09995--榮昌生物-B:二零二一年第一次內資股及非上市外資股類別股東大會之股東代理人委任表格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RemeGenCo.,Ltd.*榮 昌 生 物 製 藥( 煙 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 中 華人 民 共 和國 註 冊 成立 的 股 份有 限 公 司)

(股 份 代 號:9995)

二 零 二 一 年 第 一 次 內 資 股 及 非 上 市 外 資 股 類 別 股 東 大 會 之股 東 代 理 人 委 任 表 格

本人╱吾等(附註1)

地址 為

為榮 昌生 物 製藥(煙台)股 份有 限公 司(「本 公司」) 股 內資 股╱股 非上 市外 資 股(附註2)的登 記持 有 人,茲 委任 大會 主席(附註3)或 地址 為

為本 人╱吾 等的 代 理 人,代 表 本 人╱吾 等 出 席本 公 司 緊接 於 二零 二 一 年六 月 一 日(星期 二)於 同 一地 點 舉行的二 零 二一 年 第一 次H股 類 別股 東 大會(「大會」)(及 其任 何 續會)結 束 後假 座 中國 山 東省 自 由貿 易 試驗 區 煙台片 區煙 台 開發 區北 京中 路58號 舉行 的二 零二 一 年第 一次 內資 股 及非 上市 外資 股 類別 股東 大會,以考 慮 並酌情 通 過 大會 通 告 所載 的 決 議案,並 於大 會(及 其任 何 續 會)上代 表 本 人╱吾等 以 本人╱吾 等 的 名義 就 下列決議 案投 票 表決(附註4)。

特 別決 議案 贊 成(附註4) 反 對(附註4) 棄 權(附註4)

1. 審 議 及 批 准 本 公 司 滿 足 首 次 公 開 發 行A 股 並 在 科 創板 上市 要 求。

2. 審 議 及批 准 由 以下 方 式 建議 A 股發 行(每 項各 為 一 項決 議案):

i. 將 予發 行 新股 份的 類別

ii. 上 市地

iii. 將 予發 行 新股 份的 面值

iv. 發 行數 量

v. 發 行對 象

vi. 發 行方 式

vii. 承 銷方 法

viii.定 價方 法

ix. 發 行時 間 表

x. 決 議案 的 有效 期

3. 審議及批 准A股發行 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及可行性分析。

4. 審 議 及 批 准 關 於 本 公 司A股 發 行 前 滾 存 利 潤 分 配 和未 彌補 虧 損承 擔方 案的 決 議案。

5. 審 議 及 批 准 關 於 首 次 公 開 發 行A股 並 在 科 創 板 上 市後 三年內 穩定本 公司股 價預案 及約束 措施的 決議案。

6. 審 議 及 批 准 本 公 司A股 首 次 公 開 發 售 並 在 科 創 板 上市 後股 東 分紅 回報 三年 規 劃。

7. 審 議 及 批 准 關 於 首 次 公 開 發 行A股 股 份 攤 薄 即 期 回報 影響 分 析及 填補 即期 回 報措 施。

8. 審 議 及 批 准A股 發 行 並 在 科 創 板 上 市 有 關 承 諾 事 項及 約 束 措 施,並 授 權 董 事 會 根 據 中 國 法 律、法 規 及規 範 性 文 件、證 券 監 管 部 門 的 有 關 規 定 和 政 策,結合 科 創 板 上 市 審 核 的 實踐 和 本 公 司 的 實 際 情 況,為A股 發行 之目 的 作出 適當 的承 諾。

特 別決 議案 贊 成(附註4) 反 對(附註4) 棄 權(附註4)

9. 審 議 及 批 准 向 董 事 會 授 權 以 全 權 辦 理 有關 建 議 A 股發 行並 在 科創 板上 市事 宜。

10. 審 議 及 批 准 委 聘 中 介 機構,包 括 華 泰 聯 合 證 券 有 限責 任 公 司 作 為 保 薦 人╱主 承 銷 商,北 京 市 金 杜 律 師事 務 所 作 為 本 公 司 中 國法 法 律 顧 問,安 永 華 明 會 計師 事 務 所(特 殊 普 通 合 夥)作 為 核 數 師,負 責 本 次 建議 A股 發 行及 上市 事 宜。

11. 審 議 及批 准 報 告期 內(即 截至 二 零一 八 年、二 零 一 九年 和二 零 二零 年十 二 月三 十一 日止 年 度)與 關連 方 的主 要交 易 的情 況。

12. 審 議及 批 准就 A股 發 行建 議修 訂公 司 章程。

13. 審 議及 批 准修 訂或 採納 以 下各 項內 部管 理 制度:

a) 《股 東大 會議 事規 則》

b)《董 事會 議事 規則》

c) 《監 事會 議事 規則》

d)《獨 立董 事工 作制 度》

14. 審 議 及批 准《榮 昌 生物 製 藥(煙 台)股 份有 限 公司 前 次發 售募 集 資金 使用 情況 報 告》。

日期: 簽署(附註5):

附註:

1. 請用 正楷填 上全 名及地 址(須與 本公司 股東 名冊所 登記 相同)。

2. 請刪 去不 適當 者,並 請填 上 與本 代理 人委 任表 格有 關並 登記 於 閣 下 名下 的股 份數 目。如 未有 填上 股數,則 本代 理人委 任表格 將被 視為與 所有 登記於 閣下 名下的 股份 有關。

3. 如擬 委派 大會主 席以 外的 人士 為代 理人,請刪 去「大會 主席 或」字 樣,並 在空 欄內 填上 閣下擬 委派 代理 人的 姓名 及地址。凡有權 出席 大會 及於大 會上 投票的 股東 均可 委派一 名或 多名 代理人 代表 其出 席及投 票。代 理人 毋須為 本公 司股東,惟必 須親 自出 席大 會 以代 表 閣 下。該 代理 人僅 可於 按股 數 投票 時方 可行 使其 表決 權。本 代理 人委 任 表格 的每項 更正,均 須由 簽署人 簡簽 示可。

4. 注意:閣下如 欲投 票贊成 決議 案,請在「贊成」欄 內填上「」號;閣 下如欲 投票 反對決 議案,請在「反 對」欄內 填上「」號。 閣 下如欲 放棄投 票任 何決議 案,請 在「棄權」欄內填 上「」號。計算 通過 議案所 需的 大多數 時包括 該等「棄權」票。

如無 任何 指示,則 閣 下的 代理 人有 權自 行酌 情投 票或 放棄 投票。 閣 下的 代理 人亦 有權 就大 會上 正式 提呈 而未 載於大 會通告 的任 何決議 案自 行酌 情投票 或放 棄投票。未填,錯填,字跡無 法辨 認的表 決票,未投 的表決 票均 視為「棄權」。

5. 本代 理人 委任 表格 須由 閣 下或 獲 閣 下以 書面 正式 授權 的代 理人 簽 署。倘 股東 是公 司,則 本代 理人 委任 表 格必 須加蓋 公司 印章(如 果股 東是 國內 公司,則必 須由 法定 代表 人╱負 責人 簽字)或由 其董事 或其 正式 授權 的代 理人 簽署。

倘代 理人 委 任表 格由 股東 的 代理 人簽 署,則 授 權該 代理 人簽 署 代理 人委 任表 格的 授 權書 或其 他授 權 文件 必須 經過公證。

6. 倘股 份屬 聯名股 東,則 任何 一位 聯名 股東均 可於 大會 上就 該等 股份投 票(不論 親自 或委 派代 理人),猶如 彼等 為該 等股份 唯一 有權 投票者。惟若 超過 一位 聯名 股東 親自 或委 派代 理人出 席大 會,則 就任 何決 議案 投票 時,本 公司 將接納在股 東名冊 內排 名首位 的聯 名股東 就該 等股份 的投 票(不論親 自或 委派代 理人),而其 他聯名 股東 再無投 票權。

7. 股東 最遲須 於大 會或其 續會(視 乎情 況而定)指定舉 行時 間24小 時(即二 零二一 年五 月三十 一日(星 期一)(或有 續會 的情況 下則其 他日 期)下午二 時正)前 將代 理人委 任表 格及經 公證 人證明 的授 權書或 其他 授權 文件(如有)送 達本 公司註冊辦 事處,地 址為 中國 山東省 自由 貿易 試驗區 煙台 片區 煙台開 發區 北京 中路58 號的辦 公室 方為 有效。填 妥及 交回 代理人委任 表格後,股 東屆時仍可 親自出席是 次二零二一 年第一次內 資股及非上 市外資股類 別股東大會 或其任何續 會,並於 會上投 票。股 東及股 東代 理人出 席大 會(及其任 何續 會)時須出 示身 份證明 文件。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

閣下 是自 願提 供 閣 下及 閣下 委任 代表 的姓名 及地 址,以 用於 處理 就本 公司 大會 有關 閣下 委任 代表 的任 命及 投票 指示(「該 等用 途」)。我們 可能 向 為本 公司 提供 行政、電 腦及 其他 服務 的代 理人、承 辦商 或第 三者 服務 供應 商,以及 其他 獲法例 授 權 而要 求 取 得有 關 資料 的 人 士或 其 他 與上 述 所列 出 的 該等 用 途 有關 以 及需 要 接 收有 關 資 料之 人 士提 供 閣 下及 閣 下委 任代 表的 姓名 及地 址。 閣下 所提 供 閣 下及 閣下 委任 代表 的姓 名及 地址 將就 履行 上述 該等 用 途所 需的 時間保 留。有 關存 取及╱或更 正相 關個 人資 料的 要求 可按 照《個 人資 料(私 隱)條例》提 出,而 有關 要求 均須 以書 面郵 寄至 本公司╱香港中 央證 券登記 有限 公司之 上述 地址。

* 僅 供識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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