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热门资讯> 正文

A股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值得期待

2021-04-01 08:59

原标题:A股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值得期待 来源:金融时报

中国证券市场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正在酝酿之中。昔日的白马股,如今却深陷财务造假泥淖的康美药业(即ST康美(维权))或将面临投资者集体索赔。

3月26日,广州中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明确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案的权利人范围及登记期间;随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发布《投服中心接受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的说明》,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如在法定时限内接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将广州中院申请参加该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至此,自去年7月底,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证监会、投服中心配套发布相关细则以来,投服中心终于选好了第一起可能成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案件。

“从‘建制度’角度来看,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案是落实新证券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关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第一案,该案的审理将成为后续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参照系,应当积极总结相关经验,探索创新制度安排,提升司法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效能。”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徐文鸣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从“零容忍”的角度看,特别代表人诉讼将赋予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利齿”,有助于提高证券执法事中、事后效能。虽然证监会已对康美案相关责任人员处以顶格处罚,但预期数亿元的民事赔偿责任将对证券市场主体产生更强的威慑力。

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或将诞生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因其性质恶劣,且涉及投资者众多而受到市场高度关注。如今步入投资者依法诉讼维权阶段,该案能否成为A股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再度引发热议。

根据资料,早在去年末,康美药业便曾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顾某某、刘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涉及诉讼金额41.22万元;2021年2月10日,广州中院经依法审查作出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该案。相关裁定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据此,广州中院于3月26日正式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投服中心就康美药业案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汤欣表示,按照最高法院此前的司法解释,“集体诉讼”需要采取“二级火箭”的模式,即必须先从普通代表人诉讼开始,若法院在公告期间收到50名以上权利人的登记,将升级至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获得特别授权,可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即“明示退出”)的除外。

同花顺iFinD数据显示,截至目前,ST康美有15.91万户股东。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表示,投资者可以积极加入索赔,不同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可以采用新证券法中“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为更多投资者主张权利。

汤欣表示,目前,康美虚假陈述案正处于确定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第一阶段。投服中心也非常及时且积极地开展适格投资者的征集。由此,康美案以代表人诉讼的形式开展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但其能否成为新证券法实施以后“中国式集体诉讼”第一案,还需要拭目以待。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怀涛表示,康美案如真的成为集体诉讼,则标志着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由理论变为现实,对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集体诉讼有效威慑证券违法行为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巍表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发生于新旧证券法交替之际,囿于旧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数额十分有限。通过集体诉讼追求民事赔偿,加重造假者必须承受的不利后果,将从经济上对证券欺诈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依据广州中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1年4月25日之前登记加入该案诉讼。本次公开受托索赔对象为马兴田等21位责任人员和康美药业,而日前收到审计机构最高罚单5700万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没有纳入索赔对象。

对此,投服中心表示,坚持“追首恶”理念,有助于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示范引领投资者维权,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并将视案件进展情况申请追加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为被告。

徐文鸣表示,根据新证券法对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规定,发行人长时间进行巨额财务造假,中介机构作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却未能发现,难辞其咎。康美药业案的审理将会面临划定中介机构损害赔偿范围的问题,法院应当考虑该案所产生的示范效应。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峰也认为,在康美药业案中,中介机构作为共同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是必要的。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董监高到中介机构,当各类责任主体都付出应有的代价时,监管的杠杆效应将会凸显,对市场的警示效果将得到增强。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此前表示,当前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零容忍”已经成为各界的共识。强化民事赔偿,建立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是其中的重要措施之一。集体诉讼制度为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提供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其“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赔偿效应能够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和高压态势。

健全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体系

从康美药业财务造假面具被揭穿,到如今案件步入投资者维权程序,已近两年半的时间。在此期间,投资者保护工作始终呈现积极态势——以新证券法修订为契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完善,在“零容忍”要求和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下,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体系和保护机制不断健全,“民行刑”立体追责体系为投资者维权索赔提供了坚实保障。

去年7月底,司法解释的发布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3月5日,由证监会牵头的《中小投资者投诉处理与权益救济》项目文件获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通过。证监会表示,这是我国首次在投保领域牵头国际文件制定工作,体现了IOSCO对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特别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救济做法的肯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加快推动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投保机构之间应形成合力,打通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目前,集体诉讼制度是由投服机构主导的公益性集体诉讼制度,未来可以尝试探索建立由律师主导的市场化集体诉讼制度。

徐文鸣表示,首先,投服中心作为投资者的代理人,应当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如何在诉讼过程中给予适当的监督,防止其损害投资者利益,是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注意的。其次,“声明退出”投资者另行起诉时,法院应当权衡考虑个案事实与代表人诉讼判决。最后,需要反思投服中心的选案机制。特别代表人诉讼作为落实民事责任的重要武器,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因此,必须从制度建设层面防止违法行为人干涉选案程序、阻碍特别代表人诉讼。

风险及免责提示: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立场和观点,不代表华盛的任何立场,华盛亦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必要时,请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华盛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对此亦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