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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13:04
来源:瑞恩资本RyanbenCapital综合明报等
彭博昨日引述消息报道,港交所今年6月就SPAC上市框架进行公众咨询,目标年底前有首家本地SPAC挂牌。
不过市场质疑,时间表可能太过紧迫,未必足够响应市场意见。
有熟悉上市委员会运作消息人士表示,制度仍有大量定义要解释,实际需时恐怕较长。消息人士表示,委员会目前正审阅初步SPAC 框架,但估计仍需要作出诸多改动。该名人士表示,若要引入SPAC,预料难以效仿早前为创新科技公司改例时,在《上市条例》内引入一个新章节来解决,而是要就细节做大量修改。他举例指出,‘反收购’、‘现金资产公司’等定义均要重新厘清。
‘反收购’
港交所于2015年起打击壳股活动,两年前更明刀明枪修订《上市条例》,收紧‘反收购活动’监管,限制上市公司转手后,买方不可于36个月内出售原有业务。该所亦要求公司有足够资产及业务运作,两项兼备才可维持上市地位。而SPAC为纯现金公司,集资挂牌后才寻找目标收购企业。换言之,SPAC制度已与2019年修例相悖。
‘现金资产公司’
目前港交所《上市规则》第 14.82 至 14.84条明确指明,如果上市发行人(第21章界定‘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就会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不适合上市。同时,亦提出现金资产公司,不能依赖未来的资金预期用途,作为扣减集资活动完成后现金水平的手段。在集资活动完成后,公司的资产须少于一半(50%)为现金。否则港交所就会当成借壳上市,未必会通过IPO。
SPAC对比港交所‘21章公司’
目前港交所《上市规则》第21章,容许没有实际业务、只是以投资为目标的公司上市,俗称‘21章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的投资公司,这些公司并无实际业务,而是一家以投资为目标的金融业上市公司,其投资范围除了上市公司股份外,亦可投资认股权证、期权、期货合约,以及贵金属等商品。
根据《上市规则》第21章要求,这类公司申请上市时并无市值要求,但需要遵守另一套规矩,例如须在年度报表披露首十项投资、不可控制任何公司超过30%股权及投票权,以及于单一公司投资,不能超过该公司资产净值20%等。
有资深会计界市场人士坦言,港交所做法无异于态度‘U-turn’,预料咨询应给出充足时间,才能说服市场。
拟要求SPAC符合IPO要求
彭博报道则指,香港考虑为SPAC的发起人及收购目标订立较美国更严格的规则,原则是保留目前的新股集资和反收购的审查制度,为SPAC引入长期框架。另外,SPAC的收购亦必须符合现有的IPO新股发行标准,并对发起人资格作出限制,并预期保荐人必须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拥有良好的理财纪录等)。
不过,若出现未能预见的监管忧虑,时间表可能仍会改变。
香港交易所发言人响应表示,不时研究加强或改革上市制度的各个方案,致力提高香港新股市场的竞争力和吸引力,亦确保能维持市场质素。若有新进展,会适时通知市场。
市场人士称,若加入更多投资者保障后令SPAC并购审批标准与借壳相若,引入SPAC便形同虚设。
香港证监会前主席梁定邦认为,仍可探讨SPAC实施的可行性,但强调要考虑做好投资者保障。
多家交易所拟引入或放宽SPAC上市机制
SPAC最早出现在加拿大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用于收购矿业公司。
美国,1993年美国GKN证券注册了SPAC的商标,并将SPAC推向市场,之后多数成功上市的案例主要发生在美国纳斯达克市场。经历2008年次贷危机,为激活金融市场,纳斯达克和纽交所为SPAC专门拟定了上市要求,此后SPAC开始稳步增长,2020年急剧爆发,去年SPAC美国集资总额高达820亿美元,超越过往历年总和,直追传统IPO。
英国,早在2000年时候就有SPAC上市,不过根据彭博数据,2020年英国仅2宗SPAC上市,这于英国的上市规则有关,根据伦交所当前的监管规定,一旦选定目标收购公司,SPAC的股票就必须停牌,且在交易说明书公布之前不能恢复股票交易。不过,英国近日正在推动证券市场改革,可能包括引入双层股权结构、放宽SPAC交易等措施。
韩国,于2009年成为亚洲首个引入SPAC上市的国家,并于2010年出现韩国第一家SPAC上市。韩国交易所将SPAC定义为一家公司,其唯一目的为合并企业,成功IPO后,经营团队选定目标企业后,由股东大会投票决定是否并购目标企业,时限通常为完成IPO后的36 个月内。
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则于2009年制定了专门针对SPAC的指引,并于2011年出现东南亚第一家SPAC上市。
新加坡交易所,早在2010年时已推出SPAC咨询,不过当时未获支持。近期,新交所亦计划就引入SPAC展开咨询,传最快年底出现首家SPAC上市企业。
其他诸如印尼证券交易所、印度国家证券交易所等,亦正就引入SPAC上市机制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