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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90--CHESHI:須予披露的交易認購金融產品

2021-02-04 06:09

原标题:01490--CHESHI:須予披露的交易認購金融產品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港交易及結 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 ,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 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

CheshiHoldingsLimited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 份代號 :1490)

須 予 披 露 的 交 易認 購 金 融 產 品

認 購 金 融 產品

於2021年1月27日,本 公 司的 全 資附 屬 公司 樅 樹北 京 以人 民幣 15百萬 元 認購 寧 波銀 行發 售的 金融 產品 。

《上 市 規 則》的 涵 義

根 據《上市規 則》第14.07條 ,由於 認購 寧波 銀行 理財 產品金 額的 一項 適用 百分 比率(定義 見《上市 規則》)超過5%但低 於25% ,故 就《上 市規 則》而 言,認 購 寧波 銀行 理 財產 品構 成本公司須 予披露的交 易,並須 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條 項下的申報 及公告規定 。

於 相關責任產 生時,本 公司本應遵 守《上 市規則》第14.34條 有關認購寧 波銀行理財 產品的 有關 通知 及公 告的 規定 。本 公司 遺憾 承認 由於 無意 的疏 忽而 未能 及時 遵守《上市 規則》。未能 及時 披露 乃由 於考慮 到寧 波銀 行理 財產 品的 風險 相對 較低 及靈 活贖 回的 性質 ,本 公司 誤認 為寧 波銀 行 理財 產品 的性 質類 似於 銀 行存 款,其 將不 會 構成《上市 規則》第 十四 章 項下 的「交 易」。近 期,於編 製本 公 司年 報時 ,財 務部 門相 關 人員 重新 審查 相關交 易,並 就《上 市規則》涵義 向董事 會及專 業顧問 尋求建 議。因 此,本 公司獲 建議 經董 事會 批准 後在可 行情 況下 盡快 刊發 本公 告。

認 購 金 融 產品

董 事 會宣 佈,於2021年1月27日 ,本 公司 的全 資 附屬 公司 樅樹 北 京認 購寧 波 銀行 的理 財產 品。認 購金 融產 品的 主要 條款 載列如 下:

寧 波銀 行理 財產 品

認 購日 期 : 2021年1月27日

參 與方 : (1) 樅 樹北 京(認 購方);及

(2) 寧 波銀 行(發 行方)

金 融產 品名 稱 : 寧銀 理財寧 贏混 合類3個 月定 期開 放式 理財2號

產 品風 險評 級 : 相對 較低型

認 購金 額 : 認購 後應付 現金 人民 幣15百萬元

產 品類 型及 回報 : 非保 本浮動 收益

預 期回 報率 : 3.60%(年化)

投 資組 合 : 寧波 銀 行 理 財 產品 投 資 各 類 產品 包 括 但 不 限於 : 銀 行 存

款、債 券、貨 幣市 場工具 、非 標準化 債券 資產 、資產 管理計劃 、信託 計劃 及其他 資產 等。

投 資期 : 開放

金 融產 品到 期日 : 2050年12月31日

贖 回權 及償 還安 排 : 自2021 年1月 26日 至2050 年12月31 日,各個 1月 、4 月、7月

及10月 的第11日至第26日為 贖回開放 期(「贖回開放 期」)。

認購人有 權於贖回 開放期 間遞交贖 回申請 。寧波銀行 將於贖回開放 期間的下 一個工 作日確認 贖回請求 。寧波銀 行應於確認認 購人的贖回 請求後三 個工作日內 向其支付 相關贖回金 額。

寧波銀行 應於寧波銀 行理財產 品到期後三 個工作日 內向認購人 一次性 支付 相關 本金 及相 應收 益。

認 購 該 金 融產 品 的 理 由及 裨 益

為 提高資金效 率及營運 資金收益 ,本集團 合理使用閒 置資金認 購中國商業 銀行及其 他金融 機構發行 的金融 產品,以在不影 響其正常 運營的 情況下賺 取額外 收入。與此同時 ,與中 國商業銀 行正常提 供的存款 利率相比 ,金融產 品可向本 集團提供 更好的潛 在收益 。本公 司 將密 切 有效 地監 控 該金 融 產品 的 狀況 。認 購該 金 融產 品所 用 資金 撥 自本 公 司現 金盈 餘,且 流動性高 ,因此 不會影響 本公司 的營運資 金或運 營。該認 購所用 資金來自 本公司 內部 營運 資金 。

董 事認為 ,認購金 融產品 乃按照一 般商業條 款進行 ,屬公 平合理 ,且認購 金融產品 符合本 公司 及股 東的 整體 利益。

各 方 資 料

本 公 司為 一 家投 資控 股 公司 ,且 附屬 公 司主 要 通過 我 們的 垂直 媒 體平 台 從事 提 供線 上廣 告服 務及 交易 促成 服務。樅樹 北京的 主要 經營 活動 為提 供線 上廣告 服務 。

寧 波 銀行 為 一家 根據 中 國法 律 成立 的 持牌 銀行 ,主 要 在中 國從 事 提供 企 業及 個 人銀 行業 務,以 及其 他金 融服 務,其 股份 於深 圳證 券交易 所上 市(證券代 碼:002142)。

據 董事作出 一切合理 查詢後所 知、所悉 及所信 ,寧波銀 行及其各 自最終實 益擁有人 均獨立 於本 公司 及其 關連 人士(定義 見《上 市規 則》)。

《上 市 規 則》的 涵 義

根 據《上 市規 則》第14.07條,由 於認 購寧波 銀行理 財產 品金額 的一項 適用 百分比 率(定 義見《上 市規 則》)超過5%但低 於25%,故 就《上市 規則》而言 ,認 購寧 波銀 行理 財產 品構 成本 公司 須予 披露 的交易 ,並 須遵 守《上 市規 則》第14.34條項 下的 申報 及公 告規定 。

於相 關責任產生時 ,本公司本 應遵守《上市規則》第14.34條有關 認購寧波銀行理 財產品的有 關通知及公告 的規定 。本公司遺憾 承認由於無 意的疏忽而 未能及時遵 守《上 市規則》。

未 能及時披露 乃由於考 慮到寧波銀 行理財產 品的風險相 對較低及 靈活贖回的 性質,本 公司 誤認為寧波 銀行理財產 品的性質類 似於銀行 存款,其 將不會構成《上市規 則》第 十四章

項 下的「交易」。近期 ,於編 製本公司 年報時 ,財務部 門相關 人員重新 審查相 關交易 ,並就《上市 規則》涵 義向董事 會及專業 顧問尋求建 議。因 此,本公 司獲建議 經董事會 批准後在 可行 情況 下盡 快刊 發本公 告。

後 續 建 議 措施

日 後,本 公司 將在 本集 團持 續實 施以下 措施 :

(1) 財務 部門 對購 買、認 購或 出售 任何 理財 產品密 切關 注,進行定 期審 查並 匯報 ;

(2) 加強 對董 事、高 級管理 層及 財務負 責人 員有關 識別 具高 流動性 及低 風險性 的銀 行理財產 品與 銀行存 款差 異的培 訓,以 加強彼 等對《上市 規則》項下 披露義 務的 了解並 強調其 重要 性;

(3) 要 求管 理層 於訂 立 任何 可能 構 成潛 在須 予 披露 交易 的交 易 前上 報該 等 交易(具有 相對較 低的 門檻),以 評估《上 市規則》項 下的 披露責 任; 及

(4) 就任 何可 能構成 須予 披露交 易的 交易或 任何 重大事 項採 取任何 行動 前,事 先徵 詢專業顧 問(包括 但不限 於本 公司 合規 顧問 及香 港法律 顧問)的 意見。

釋 義

於 本公 告內 ,除文 義另 有所 指外 ,以下 表述 應分別 具有 下列 涵義 :

「董事 會」 指 本公 司董 事會

「本公 司」 指 CheshiHoldingsLimited ,一家 於開 曼群 島註 冊成立 的

獲豁 免有 限公 司; 本公 司股份 於聯 交所 主板 上市

「樅樹 北京」或「認 購人」 指 樅樹(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一家於2015年9月28日根據

中國法 律成立 的有限責 任公司 ,為我們 的綜合聯 屬實體之 一,根據 合約安 排,其 被視為 本公司 間接全 資附屬公 司

「董事」 指 本公 司董 事

「金融 產品」 指 寧波 銀行 理財 產品

「本集 團」 指 本公 司、其 附屬 公司 及綜 合聯 屬實 體

「香港」 指 中國 香港 特別 行政 區

「《上市 規則》」 指 《聯 交所 證券 上市 規則》

「寧波 銀行 理財產 品」 指 寧銀 理財 寧贏 混合 類3個月 定期 開放 式理財2號

「寧波 銀行」 指 寧波 銀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中國」 指 中華 人民 共和 國

「人民 幣」 指 人民 幣,中 國的 法定 貨幣

「股東」 指 本公 司股 東

「聯交 所」 指 香港 聯合 交易 所有 限公 司

「認購」 指 樅樹 北京 就金 融產 品作 出的認 購

「%」 指 百分 比

承 董事 會命

CheshiHoldingsLimited

主 席兼 首席 執行 官

徐 翀

中 國,北 京,2021年2月4日

於本公 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 董事徐翀先生、劉磊先生、朱博揚先生及索研女士;以及 獨立非執行董事徐向 陽先生、李明先生 及吳浩雲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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