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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阿里事件,聊聊反垄断

2020-12-28 10:43

12月14日午间,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官方网站公布对阿里巴巴投资公司收购银泰商业、腾讯控股的阅文集团收购新丽传媒、顺丰旗下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三起并购案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集中进行行政处罚,分别对阿里巴巴投资、阅文和丰巢网络处于50万元罚款。

怎么解读?仓老师尝试结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年一月份发布的《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来聊聊反垄断这些事儿。

一、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地位

法条里规定得清清楚楚了。

二、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十六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第十七条  禁止经营者组织、帮助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大部分互联网公司之间基本上都处于打得你死我活的状态,不太会达成垄断协议,少数双寡头的公司有嫌疑。

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首先,互联网公司特别好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法条里特意对互联网企业量身定制:“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

具体哪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社区团购正好撞上“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二选一”撞上“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大数据杀熟”撞上“没有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互联网公司以前确实是经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四、经营者集中

12月14日这次罚的就是“违法实施集中”,但是市监总局相关负责人又说:“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处理方式包括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以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对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从我国违法实施集中执法情况和域外执法经验看,一般仅在交易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适用。”——大家自己细品。

实际上,经营者集中最称得上垄断行为的是killer acquisition,不过,killer acquisition在中国互联网公司的历史上很少,互联网公司一般收购公司后会不遗余力地把收购的业务做大,倒是在传统行业很常见,比如达能收购乐百氏、科蒂收购丁家宜、欧莱雅收购小护士、庄臣收购美加净等。

五、拆分互联网巨头?

有法可依吗?并没有,如果仅仅根据垄断地位就要拆分的话,那么多垄断国企呢。。。

 

 

风险及免责提示:以上内容仅代表作者的个人立场和观点,不代表华盛的任何立场,华盛亦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投资者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前,应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的风险。必要时,请咨询专业投资顾问的意见。华盛不提供任何投资建议,对此亦不做任何承诺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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