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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829--龍昇集團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公佈

2020-11-26 20:56

原标题:06829--龍昇集團控股:截至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中期業績公佈 来源:联交所--披露易

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佈 之 內 容 概 不負 責,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對 因 本 公 佈 全部 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的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

DragonRiseGroupHoldingsLimited龍 昇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 於 開 曼 群 島 註 冊 成 立 的 有 限 公 司)

6829)(股份代號: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中 期 業 績 公 佈

財 務 摘 要

於 報 告 期 間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約 為517.6百 萬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 月:約 237.2 百 萬 港 元)。

於 報 告 期 間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約 為4.7百 萬 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約 5.6 百 萬 港 元)。

於 報 告 期 間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 約 為0.39港 仙(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 月 每 股 基 本 及 攤 薄 虧 損︰約0.47 港 仙)。

董 事 會 議 決 不 宣 派 報 告 期 間 的 任 何 中 期 股 息(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 月:無)。

龍 昇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董 事(「董 事」)會(「董 事 會」)欣 然 呈 列 本 公 司 及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報 告 期 間」)的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業 績,連 同 二 零 一 九 年 相 應 期 間 的 未 經 審 核 比 較 數 字。

簡 明 綜 合 損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益 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收 益 5 517,588 237,189直 接 成 本 (516,243) (230,073) 毛 利 1,345 7,116其 他 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 7 6,453 (770)行 政 開 支 (11,869) (11,921)財 務 費 用 8 (424) (316) 除 所 得 稅 前 虧 損 9 (4,495) (5,891)所 得 稅(開 支)╱抵 免 10 (160) 259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虧 損 及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4,655) (5,632)

港 仙 港 仙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虧 損

基 本 及 攤 薄 12 (0.39) (0.47)

簡 明 綜 合 財 務 狀 況 表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資 產 及 負 債

非 流 動 資 產

物 業、機 械 及 設 備 55,292 64,904投 資 物 業 4,770 4,740

60,062 69,644

流 動 資 產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13 40,043 81,538合 約 資 產 14 142,727 126,296可 收 回 稅 項 2,547 2,547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14,791 –現 金、銀 行 結 餘 及 已 抵 押 存 款 54,312 72,035

254,420 282,416

流 動 負 債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15 (29,258) (58,697)合 約 負 債 (860) (690)有 抵 押 借 款 (14,924) (18,375)租 賃 負 債 (123) (486)

(45,165) (78,248)

流 動 資 產 淨 值 209,255 204,168 總 資 產 減 流 動 負 債 269,317 273,812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附 註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非 流 動 負 債

遞 延 稅 項 負 債 (5,934) (5,774)

(5,934) (5,774)

資 產 淨 值 263,383 268,038

資 本 及 儲 備

股 本 16 12,000 12,000儲 備 251,383 256,038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權 益 263,383 268,038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1. 一 般 資 料

龍 昇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於 二 零 一 七 年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在 開 曼 群 島 按 照 開 曼 群 島公 司 法(經 修 訂)註 冊 成 立 為 獲 豁 免 有 限 公 司。本 公 司 股 份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八 日 在 香 港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上 市。本 公 司 註 冊 辦 事 處 地 址 及 主 要 營 業 地 點 均 為 香 港沙 田 安 群 街 1號 京 瑞 廣 場 2期 12樓 K 室。

本 公 司 為 投 資 控 股 公 司,及 其 附 屬 公 司(統 稱「本 集 團」)主 要 從 事 於 香 港 作 為 分 包 商 承 接地 基 工 程。

於 二零 二 零年 九 月三 十 日,董 事 認為,本 公司 的 直接 及 最終 控 股公 司 為FameCircleLimited,一 家 於 英 屬 處 女 群 島(「英 屬 處 女 群 島」)註 冊 成 立 的 公 司,由 葉 育 杰 先 生(「葉 先 生」,葉 先生 及 FameCircleLimited各 自 為「控 股 股 東」)全 資 擁 有。

2. 編 製 基 準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規 則 的 適 用 披 露 規 定 及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頒 佈 的 香 港 會 計 準 則(「香 港會 計 準 則」)第 34 號「中 期 財 務 報 告」編 製。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並 不 包 括 年 度 綜 合 財 務報 表 所 規 定 的 所 有 資 料,且 應 與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年 度 綜 合財 務 報 表 一 併 閱 讀。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未 經 審 核,但 已 由 本 公 司 獨 立 核 數 師 致 同(香 港)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有限 公 司 審 閱。

除 另 有 指 明 外,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以 千 港 元(「千 港 元」)呈 列,其 已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月 二 十 六 日 獲 董 事 會 批 准 刊 發。

3. 重 大 會 計 政 策 變 動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已 根 據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 最 近 期 年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納 的 會 計 政 策 編 製,惟 如 下 文 所 載 採 納 以 下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四 月 一 日或 之 後 開 始 的 會 計 期 間 生 效 之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除 外。本集 團 並 無 提 早 採 納 任 何 已 頒 佈 惟 未 生 效 之 其 他 準 則、詮 釋 或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3號(修 訂 本) 業 務 之 定 義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9號、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39 號 及

利 率 基 準 改 革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7號(修 訂 本)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 號 及

重 大 之 定 義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8 號(修 訂 本)

除 下 文 所 註 釋 外,採 納 該 等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於 本 期 間 及 過 往 期間 的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編 製 及 呈 報 方 式 並 無 重 大 影 響。

本 集 團 正 在 評 估 已 頒 佈 惟 尚 未 生 效 及 未 獲 本 集 團 提 早 採 納 的 新 訂 及 經 修 訂 香 港 財 務 報告 準 則 對 本 集 團 業 績 及 財 務 狀 況 的 影 響。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1 號 及 香 港 會 計 準 則 第8 號(修 訂 本)「重 大 之 定 義」

該 修 訂 釐 清 重 大 之 定 義,說 明「倘 遺 漏 資 料、錯 誤 陳 述 資 料 或 令 資 料 模 糊,可 合 理 地 預 期會 對 提 供 某 一 具 體 申 報 實 體 財 務 資 料 的 通 用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使 用 者 基 於 該 等 財 務 報 表 所作 的 決 定 造 成 影 響,該 等 資 料 即 屬 重 大」。重 大 程 度 取 決 於 資 料 的 性 質 或 程 度 或 兩 者。

修 訂 亦:

於 考 慮 重 大 程 度 時 引 入 令 資 料 模 糊 不 清 的 概 念,並 提 供 例 子 說 明 可 能 會 導 致 重 大資 料 模 糊 不 清 的 情 況;

在 對 重 大 之 定 義 以「可 合 理 地 預 期 影 響」取 代「可 影 響」的 下 限,藉 以 釐 清 對 重 大 程度 的 評 估 需 要 計 及 主 要 用 戶 作 出 經 濟 決 定 時 可 能 合 理 地 預 期 受 到 影 響;及

釐 清 對 重 大 程 度 的 評 估 需 要 計 及 向 通 用 財 務 報 表 主 要 使 用 者(即 依 賴 通 用 財 務 報 表取 得 大 部 分 所 需 財 務資 料 的 現 有 及 潛 在 投 資者、貸 款 人 及 其他 債 權 人)提 供的 資 料。

採 納 該 等 修 訂 對 本 集 團 的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影 響。

4. 會 計 政 策 及 所 使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4.1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會 計 政 策 及 計 算 方 法 乃 與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之 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者 一 致,惟 下 文 所 述 者 除 外:

政 府 補 助

政 府 補 助 於 可 合 理 確 保 本 集 團 將 符 合 補 助 所 附 帶 條 件 並 將 收 到 有 關 補 助 時,方 可確 認。

政 府 補 助 乃 於 本 集 團 擬 將 該 補 助 用 於 補 償 的 成 本 必 須 與 其 配 對 的 期 間 內 有 系 統 地於 損 益 確 認。與 目 的 為 向 本 集 團 提 供 即 時 財 政 援 助 而 不 涉 及 未 來 相 關 成 本 的 政 府補 貼 收 入 有 關 的 政 府 補 助,均 於 應 收 期 間 在 損 益 中 確 認。

4.2 所 使 用 判 斷 及 估 計

編 製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要 求 管 理 層 作 出 會 計 判 斷、估 計 及 假 設,而 該 等 會 計 判斷、估 計 及 假 設 會 影 響 會 計 政 策 的 應 用 以 及 資 產 及 負 債、收 入 及 開 支 的 報 告 金 額。

實 際 結 果 可 能 有 別 於 該 等 估 計。

編 製 該 等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時,管 理 層 在 應 用 本 集 團 會 計 政 策 時 作 出 的 重 大判 斷 及 估 計 不 確 定 性 的 主 要 來 源 與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止 年 度 的年 度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所 採 用 者 相 同。

5. 收 益

本 集 團 主 要 業 務 乃 披 露 於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附 註1。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確 認 之 收 益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 15號 範 疇 內 之 客 戶 合 約 收 益

按 貨 品 或 服 務 類 型 分 類

合 約 收 益 517,588 232,292採 購 及 分 銷 建 築 材 料 – 4,897

517,588 237,189

根 據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第15 號 確 認 收 益 之 時 間

於 某 一 時 間 點 轉 移 貨 品 – 4,897於 一 段 時 間 內 轉 移 之 服 務 517,588 232,292

517,588 237,189

合 約 收 益

來 自 建 築 合 約 收 益 於 一 段 時 間 內 確 認,原 因 為 本 集 團 的 履 約 行 為 創 造 及 改 良 了 客 戶 所 控制 的 資 產(即 指 履 行 建 築 工 程 服 務 指 定 區 域)。完 全 達 成 履 約 責 任 期 間 的 進 度 乃 根 據 輸 出法 計 量,即 透 過 直 接 計 量 迄 今 已 轉 讓 予 客 戶 之 服 務 之 價 值,相 對 合 約 下 承 諾 提 供 的 餘 下服 務 之 價 值 確 認 收 益。

採 購 及 分 銷 建 築 材 料

來 自 採 購 及 分 銷 建 築 材 料 的 收 益 通 常 於 客 戶 取 得 承 諾 貨 品 的 擁 有 權 及 控 制 權 的 時 間 點確 認。

6. 分 部 資 料

本 集 團 的 經 營 活 動 來 自 集 中 於 在 香 港 承 接 地 基 工 程 的 單 一 經 營 分 部。該 經 營 分 部 乃 根 據按 符 合 香 港 財 務 報 告 準 則 的 會 計 政 策 編 製 並 經 執 行 董 事(即 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主 要 經 營決 策 者」)定 期 審 閱 的 內 部 管 理 報 告 識 別,以 分 配 資 源 及 評 估 分 部 表 現。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監 督 來 自 地 基 工 程 的 收 益,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 並 無 獨 立 資 料。主 要 經 營 決 策 者 審 閱 本 集 團的 整 體 期 內 溢 利 或 虧 損,以 作 出 表 現 評 估。因 此,並 無 呈 列 分 部 分 析 資 料。

由 於 本 集 團 的 收 益 及 非 流 動 資 產 主 要 屬 於 單 一 地 理 區 域(即 香 港),故 並 無 呈 報 按 地 理 分部 劃 分 的 分 部 資 料 獨 立 分 析。

個 別 佔 本 集 團 收 益 超 過 10%的 客 戶 收 益(來 自 合 約 收 益)呈 列 如 下: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客 戶 A 421,267 175,216客 戶 B 86,335 24,764

7. 其 他 收 益 及 虧 損,淨 額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收 益 淨 額 30 10租 金 收 入 78 74利 息 收 入 45 46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所 得 利 息 收 入 139 –匯 兌 差 額 淨 值 587 (930)政 府 補 助 及 補 貼(附 註 (a)) 5,574 –其 他 – 30

6,453 (770)

附 註 a: 分 別 為 已 獲 取 或 應 獲 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開 展 的「保 就 業」計 劃(「保 就 業 計 劃」)項 下

COVID-19防 疫 抗 疫 基 金、建 造 業「長 散 工」保 就 業 計 劃 項 下COVID-19防 疫 抗 疫 基金 及 其 他 補 貼 計 劃 之 補 助 1,476,000港 元、4,008,000港 元 及90,000 港 元。

8. 財 務 費 用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銀 行 貸 款 利 息 419 255租 賃 負 債 利 息 5 61

424 316

9. 除 所 得 稅 前 虧 損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除 稅 前 虧 損 已 扣 除 以 下 各 項:

(a) 員 工 成 本(包 括 董 事 薪 酬)

薪 金、工 資 及 其 他 福 利 91,532 43,342退 休 計 劃 供 款 2,817 1,746 員 工 成 本(包 括 董 事 薪 酬)(附 註(i)) 94,349 45,088 (b) 其 他 項 目

以 下 各 項 折 舊:

直 接 成 本

-自 有 資 產 10,839 9,897行 政 開 支

-自 有 資 產 45 47-使 用 權 資 產 358 358

11,242 10,302

分 包 開 支(計 入 直 接 成 本) 133,886 80,271租 賃 費 用:

-短 期 租 賃 16,545 6,635核 數 師 薪 酬 25 75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之 預 期 信 貸 虧 損(「預 期 信 貸 虧 損」)撥

備 計 提 – 234合 約 資 產 之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 計 提 1,117 1,176撥 回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之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 (48) –附 註:(i) 員 工 成 本(包 括 董 事 薪 酬)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直 接 成 本 87,465 38,664行 政 開 支 6,884 6,424

94,349 45,088

10. 所 得 稅(開 支)╱抵 免

香 港 利 得 稅 按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估 計 應 課 稅 溢 利 16.5%的 稅 率 計 提 撥 備。由 於 本 集 團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應課 稅 溢 利,故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財 務 報 表 並 無 就 香 港 利 得 稅 計 提 撥 備。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遞 延 稅 項 (160) 259 所 得 稅(開 支)╱抵 免 總 額 (160) 259

11. 股 息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本 公 司 並 無 派 付 或 宣 派 任 何 中 期 股 息(截 至 二 零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無)。

12. 每 股 虧 損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乃 基 於 以 下 各 項 計 算:

截 至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二 零 二 零 年 二 零 一 九 年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未 經 審 核)

虧 損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期 內 虧 損 (4,655) (5,632)

千 股 千 股

股 份 數 目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1,200,000 1,200,000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的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乃 根 據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期內 虧 損 4,655,000港 元(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本 公 司 權 益 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5,632,000 港 元)及 期 內 已 發 行 普 通 股 加 權 平 均 數 1,200,000,000 股(截 至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日 止 六 個 月:期 內 已 發 行1,200,000,000股)計 算。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六 個 月 並 無 已 發 行 潛 在 攤 薄 普 通 股,因 此,每 股 攤 薄 虧 損 等 於 每 股 基 本 虧 損。

13.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來 自 第 三 方 33,292 78,782減: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 (357) (405)

32,935 78,377

按 金、預 付 款 項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及 預 付 款 項 811 872應 收 政 府 補 助(附 註(a)) 4,008 –公 用 事 業 費 及 其 他 按 金 150 150應 收 一 名 董 事 款 項 2,029 2,029應 收 最 終 控 股 公 司 款 項 110 110

7,108 3,161 40,043 81,538

附 註 a: 該 結 餘 指 應 獲 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開 展 的 建 造 業「長 散 工」保 就 業 計 劃 項 下 COVID-19

防 疫 抗 疫 基 金 之 政 府 補 助。

董 事 認 為,由 於 該 等 結 餘 自 開 始 起 計 的 到 期 日 較 短,故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收 款 項 的 公 平 值 與其 賬 面 值 並 無 重 大 差 異。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本 集 團 通 常 向 客 戶 提 供28 至60天 信 用 期(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28至60 天)。就 結 算 提供 建 築 服 務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而 言,本 集 團 通 常 就 每 筆 付 款 的 期 限 與 客 戶 達 成 協 議,計 及(其 中 包 括)客 戶 的 信 貸 歷 史、流 動 資 金 狀 況 及 本 集 團 營 運 資 金 需 求 等 因 素,其 按 個 別 情況 而 有 所 不 同,並 須 依 靠 管 理 層 的 判 斷 及 經 驗。

就 計 量 預 期 信 貸 虧 損,貿 易 應 收 款 項 及 合 約 資 產 乃 根 據 共 同 信 貸 風 險 特 徵 進 行 分 組。合約 資 產 與 未 開 具 賬 單 的 在 建 工 程 有 關,並 與 同 類 別 合 約 的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擁 有 大 體 一 致 的風 險 特 徵。因 此,本 集 團 認 為,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率 為 合 約 資 產 虧 損 率 的 合理 概 約 值。

有 關 貿 易 應 收 款 項 的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 乃 經 參 考 債 務 人 過 往 觀 察 所 得 的 違 約 記 錄 以 及分 析 債 務 人 目 前 的 財 務 狀 況 後 作 出 估 計,並 就 毋 需 涉 及 不 必 要 成 本 或 工 作 即 可 獲 得 的 前瞻 性 資 料 作 出 調 整。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357,000港 元(二 零 二 零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405,000 港 元)已 就 該 等 債 務 進 行 確 認。

根 據 發 票 日 期,貿 易 應 收 款 項(扣 除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0 至30 天 27,623 65,57031 至60天 – 5,76461 至90天 – –超 過 90 天 5,312 7,043

32,935 78,377

14. 合 約 資 產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未 發 單 收 益 90,461 90,588應 收 保 留 金 53,964 36,289減:預 期 信 貨 虧 損 撥 備 (1,698) (581)

142,727 126,296

附 註: 未 發 單 收 益 指 本 集 團 有 權 就 已 完 工 工 程 收 取 代 價 但 因 收 款 權 利 須 待 客 戶 信 納 本

集 團 所 完 成 建 築 工 程 方 可 作 實 且 工 程 正 待 客 戶 認 證 而 尚 未 開 具 賬 單。於 權 利 成為 無 條 件 時,合 約 資 產 乃 轉 撥 至 貿 易 應 收 款 項,一 般 為 本 集 團 獲 得 客 戶 對 已 完工 建 築 工 程 的 認 證 時。

計入 合 約 資 產 的 應 收 保留 金 指 本 集 團 就 所 開展 工 程 收 取 代 價 的 權利,但 因 收 款 權利 須 待 客 戶 於 合 約 規 定 之 一 定 時 期 內 信 納 服 務 質 素 方 可 作 實 而 尚 未 開 具 賬 單。

合 約 資 產 於 權 利 成 為 無 條 件 時 轉 撥 至 貿 易 應 收 款 項,一 般 於 本 集 團 就 本 集 團 所開 展 之 建 築 工 程 之 服 務 質 素 提 供 保 證 期 間 的 到 期 日。

權利 成 為無 條 件 時,合 約資 產 乃 轉撥 至 貿易 應 收 款項。預期 將 於 超過 一 年收 回╱結算之 合 約 資 產款 項 為36,305,000港 元(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日(經 審 核):27,251,000港 元),所 有 餘 額 預 期 將 於 一 年 內 收 回╱結 算。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就 合 約 資 產 總 額 確 認 預 期 信 貸 虧 損 撥 備1,698,000 港 元(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經 審 核):581,000港 元)。

15. 貿 易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貿 易 應 付 款 項 26,014 56,127應 計 費 用 及 其 他 應 付 款 項 2,504 2,570預 先 獲 取 政 府 補 助(附 註 (a)) 740 –

29,258 58,697

附 註 a: 該 結 餘 指 預 先 獲 取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開 展 的 保 就 業 計 劃 項 下COVID-19 抗 疫 基 金 之 政

府 補 助。

應 付 款 項 按 發 票 日 期 的 賬 齡 分 析 如 下: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

千 港 元 千 港 元(未 經 審 核) (經 審 核)

0 至30 天 23,824 51,03531 至60天 2,190 4,94461 至90天 – 148

26,014 56,127

16. 股 本

股 份 數 目 千 港 元

法 定: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10,000,000,000 100,000

已 發 行 及 繳 足: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未 經 審 核)及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1,200,000,000 12,000

管 理 層 討 論 及 分 析

行 業 概 覽

新 型 冠 狀 病 毒(「COVID-19」)持 續 困 擾 香 港 二 零 二 零 年 第 二 及 第 三 季(「Q2」及「Q3」)的 經 濟。繼 上 一 季 破 紀 錄 下 跌 9.1% 後,香 港 本 地 生 產 總 值(GDP)於 二 零 二零 年 第 二 季 較 去 年 縮 減 9.0%,顯 示 本 地 經 濟 再 度 受 挫。在 經 濟 衰 退 的 環 境 下,投 資 者 對 疲 弱 的 市 場 表 現 存 有 高 度 戒 心,因 此 仍 抱 負 面 營 商 氣 氛,反 映 政 府 統計 處 在 業 務 展 望 按 季 統 計 調 查 報 告 所 透 露 二 零 二 零 年 上 半 年 負 面 商 業 信 心 指數。預 計 經 濟 衰 退 將 於 二 零 二 零 年Q3 持 續,惟 有 關 數 字 尚 未 確 實。

經 濟 環 境 持 續 不 景 同 時,香 港 建 築 業(尤 其 是 地 基 及 打 樁 等 現 場 工 程)於 報 告 期間 因 建 築 活 動 受 壓 而 受 到 嚴 重 影 響。二 零 二 零 年 Q2所 進 行 建 築 工 程 之 整 體 總值 與 去 年 同 期 相 比 仍 然 下 跌,即 使 公 營 部 門 上 升 14.4% 仍 不 足 抵 銷 私 營 部 門 急劇 下 跌 26.1%。根 據 發 展 局 所 估 計 數 字,二 零 二 零 年Q2 之 打 樁 及 相 關 地 基 工 程總 值 為5,422百 萬 港 元,較 一 年 前 減 少 7.5%。業 界 多 間 承 包 商 及 分 包 商 面 臨 營 運成 本 攀 升,部 分 原 因 在 於 進 行 中 項 目 進 度 受 延 誤。

此 等 市 場 環 境 可 能 導 致 私 人 發 展 商 重 新 考 慮 未 來 發 展 的 業 務 計 劃,進 而 減 少對 業 界 承 包 商 及 分 包 商 所 提 供 地 基 工 程 之 需 求。

業 務 回 顧 及 展 望

作 為 香 港 一 間 經 驗 豐 富 的 地 基 工 程 分 包 商,本 集 團 主 要 從 事 於 商 業 及 住 宅 樓宇 之 建 築 工 程 提 供 服 務。於 回 顧 期 間,我 們 進 行 的 地 基 工 程 主 要 包 括 (i)厚 積 挖掘 及 側 向 承 托 工 程、樁 帽 工 程;(ii) 處 置 打 樁 的 挖 掘 物 料;及 (iii) 配 套 服 務(包 括拆 除 側 向 承 托、地 盤 平 整、紮 固 鋼 筋 及 地 盤 清 理)。

儘 管 報 告 期 間 本 集 團 收 益 較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增 加 約 280.4 百 萬 港 元,在 不 利 市場 環 境 下,COVID-19 疫 情 令 若 干 手 頭 及 在 建 項 目 受 延 誤,導 致 報 告 期 間 營 運 成本 攀 升,使 本 集 團 進 一 步 受 創。

展 望COVID-19 不 明 朗 情 況,本 集 團 相 信 即 將 推 出 的 公 營 及 私 營 住 宅 發 展 項 目或 會 提 供 更 多 機 遇。香 港 政 府 將 來 會 繼 續 賣 地,亦 曾 提 及 未 來 五 年 將 加 速 推 出約 五 千 億 港 元 的 公 共 工 程。該 等 大 型 項 目 會 分 拆 進 行,即 會 有 更 多 招 標 項 目 供業 界 不 同 規 模 的 承 包 商 投 標。董 事 會 抱 有 信 心,對 香 港 建 築 業 的 投 資 和 地 基 工程 服 務 的 需 求 將 會 回 彈。

本 集 團 繼 續 探 討 其 他 商 機 及╱或 將 本 集 團 主 營 業 務 擴 展 至 香 港 市 場 以 外 地 區,以 便 促 進 未 來 發 展、鞏 固 本 集 團 收 入 基 礎。

於 報 告 期 內,本 集 團 獲 授 10 個 項 目,原 合 約 總 額 約 為 406.2 百 萬 港 元。

財 務 回 顧

收 益

於 報 告 期 間,本 集 團 收 益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 237.2 百 萬 港 元 增 加 約 280.4 百 萬港 元 或 約 118.2% 至 約 517.6 百 萬 港 元,主 要 歸 因 於 本 集 團 所 處 理 項 目 規 模 及 數 目增 加 所 致。

毛 利 及 毛 利 率

於 報 告 期 間,本 集 團 的 直 接 成 本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230.1百 萬 港 元 增 加 約286.1百 萬 港 元 或 約124.3%至 約516.2百 萬 港 元。本 集 團 毛 利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 7.1 百萬 港 元 下 降 約5.8 百 萬 港 元 或 約81.7%至 約 1.3 百 萬 港 元。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毛利 率 約 為 0.3%,而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 為 3.0%。毛 利 率 下 降 主 要 由 於 (i) 市 場 競 爭激 烈 導 致 採 用 具 競 爭 力 的 項 目 定 價;及 (ii)(a) 若 干 建 築 項 目 之 建 築 工 程 出 現 意外 複 雜 情 況;及 (b) 爆 發 COVID-19 疫 情 導 致 若 干 項 目 延 誤 所 產 生 的 直 接 成 本 增加 所 致。

其 他 收 益 及 虧 損

其 他 收 益 及 虧 損 主 要 包 括 政 府 補 助 及 補 貼、投 資 物 業 公 平 值 變 動 所 得 收 益 淨額、利 息 收 入 及 匯 兌 差 額。於 報 告 期 間,其 他 收 益 較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增 加 約 7.3百 萬 港 元 或 約 912.5%,由 其 他 虧 損 約0.8 百 萬 港 元 增 加 至 其 他 收 益 約6.5 百 萬 港元,主 要 由 於 確 認 於COVID-19 期 間 救 濟 商 戶 的 政 府 補 助 及 補 貼,於 報 告 期 間 約為5.6 百 萬 港 元。

行 政 開 支

行 政 開 支 主 要 包 括 員 工 成 本、專 業 費 用、租 金 及 一 般 辦 公 室 開 支。於 報 告 期 間,行 政 開 支 並 無 重 大 變 動,報 告 期 間 及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均 為 約 11.9 百 萬 港 元。

財 務 費 用

於 報 告 期 間,財 務 費 用 由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 0.3 百 萬 港 元 增 加 約 0.1 百 萬 港 元 或約33.3%至 約0.4 百 萬 港 元。財 務 費 用 增 加 主 要 由 於 報 告 期 間 短 期 借 款 增 加 所 致。

所 得 稅 開 支 或 抵 免

於 報 告 期 間,所 得 稅 開 支 較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增 加 約 0.5 百 萬 港 元 或 約166.7%,由所 得 稅 抵 免 約 0.3 百 萬 港 元 增 加 至 所 得 稅 開 支 約 0.2百 萬 港 元,是 由 於 報 告 期 間遞 延 稅 項 開 支 增 加 所 致。

淨 虧 損

於 報 告 期 間,本 公 司 擁 有 人 應 佔 虧 損 及 全 面 開 支 總 額 較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減 少約0.9 百 萬 港 元 或 約 16.1%,由 約 5.6 百 萬 港 元 減 少 至 約 4.7百 萬 港 元,主 要 由 於 上文 所 討 論 毛 利 減 少 及 其 他 收 益 增 加 之 綜 合 影 響 所 致。

流 動 資 金、財 務 資 源 及 資 本 架 構

本 公 司 股 份(「股 份」)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二 月 八 日 成 功 於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聯 交 所」)主 板 上 市(「上 市」),此 後 本 集 團 資 本 架 構 並 無 變 動。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已 發 行 股 本 為 12.0 百 萬 港 元,已 發 行 普 通 股 數 目 為 每 股 面值 0.01 港 元 的1,200,000,000 股 股 份。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有 現 金 及 現 金 等 價 物 以 及 已 抵 押 銀 行 存 款總 額 約 54.3 百 萬 港 元(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 72.0百 萬 港 元)。減 少 主 要 是由 於 報 告 期 間 購 買 按 攤 銷 成 本 列 賬 的 金 融 資 產 以 及 償 還 借 款 所 致。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的 短 期 銀 行 借 款 約 為14.9 百 萬 港 元(二 零 二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18.4 百 萬 港 元),較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減 少 19.0%。本集 團 的 資 產 負 債 比 率(按 銀 行 借 款 總 額(包 括 租 賃 負 債)除 以 權 益 總 額 計 算)約 為5.7%(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 7.0%)。

庫 務 政 策

本 集 團 對 其 庫 務 政 策 採 取 審 慎 的 理 財 方 法。董 事 會 密 切 監 督 本 集 團 流 動 資 金狀 況,以 確 保 本 集 團 資 產、負 債 及 其 他 承 擔 的 流 動 資 金 架 構 可 一 直 滿 足 其 資 金需 求。

集 團 資 產 抵 押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已 就 杰 記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獲 授 銀 行 融 資 而 抵押(i) 位 於 香 港 的 投 資 物 業 約 4.8 百 萬 港 元(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 4.7 百 萬港 元);及 (ii) 銀 行 存 款 約5.2百 萬 港 元 及 存 款 證 約 人 民 幣 13.0百 萬 元(二 零 二 零 年三 月 三 十 一 日:約 10.2 百 萬 港 元 及 人 民 幣 13.0 百 萬 元 銀 行 存 款)。

面 臨 的 匯 率 風 險

儘 管 本 集 團 有 人 民 幣 銀 行 存 款,本 集 團 僅 於 香 港 經 營 業 務,而 經 營 產 生 的 所 有收 益 及 交 易 均 以 港 元 結 算,故 董 事 認 為 本 集 團 匯 率 風 險 不 大。因 此,本 集 團 於報 告 期 間 並 無 訂 立 任 何 衍 生 工 具 合 約 以 對 沖 匯 率 風 險。

資 本 開 支

於 報 告 期 間,本 集 團 投 入 約1.6 百 萬 港 元 用 於 購 買 物 業、機 械 及 設 備。所 有 該 等資 本 開 支 以 內 部 資 源 撥 付。

資 本 承 擔 及 或 然 負 債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並 無 重 大 資 本 承 擔(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日:無)。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集 團 涉 及 多 項 針 對 本 集 團 的 工 傷 及 不 合 規 事 件相 關 之 申 索、訴 訟 及 潛 在 申 索。董 事 認 為 該 等 申 索、訴 訟 及 不 合 規 事 件 預 期 不會 對 綜 合 財 務 報 表 造 成 重 大 影 響,且 潛 在 申 索 的 結 果 尚 不 明 確。因 此,概 無 對中 期 業 績 作 出 撥 備。

分 部 資 料

管 理 層 認 為,本 集 團 僅 有 一 個 經 營 分 部,即 於 香 港 承 接 地 基 工 程。

重 大 投 資、重 大 收 購 以 及 出 售 附 屬 公 司、聯 營 公 司 及 合 營 企 業

於 報 告 期 間,本 集 團 並 無 持 有 任 何 重 大 投 資,亦 無 任 何 重 大 收 購 或 出 售 附 屬 公司、聯 營 公 司 或 合 營 企 業 事 項。

未 來 重 大 投 資 或 資 本 資 產 計 劃

除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的 招 股 章 程(「招 股 章 程」)「未 來 計 劃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一 節 所 披 露 者 外,於 報 告 期 間,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其 他 重 大 投資 或 資 本 資 產 計 劃。

中 期 股 息

董 事 會 議 決 不 宣 派 報 告 期 間 的 任 何 中 期 股 息(二 零 一 九 年:無)。

所 得 款 項 用 途

扣 除 相 關 開 支 後,本 集 團 收 取 的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約 為 91.9 百 萬 港 元。該 等 所 得 款項 擬 按 招 股 章 程「未 來 計 劃 及 所 得 款 項 用 途」一 節 所 載 建 議 用 途 動 用。該 等 用途 包 括:(i) 擴 充 建 築 機 械 車 隊;(ii) 加 強 人 手 及 人 力;(iii) 加 強 銷 售 及 營 銷 力 度;及 (iv) 撥 付 一 般 營 運 資 金。所 得 款 項 用 途 詳 情 載 列 如 下:

直 至

於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悉 數 動 用餘 下 所 得 款 項之 預 期 時 間 表

直 至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的 未 動 用款 項 結 餘

二 零 二 零 年九 月 三 十 日的 已 動 用 款 項

所 得 款 項

計 劃 用 途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千 港 元

擴 充 建 築 機 械 車 隊 60,311 60,311 – –加 強 人 手 及 人 力 19,272 19,272 – –加 強 銷 售 及 營 銷 力 度 4,761 2,391 2,370 預 期 於

二 零 二 一 年十 二 月三 十 一 日 前悉 數 動 用

撥 付 一 般 營 運 資 金 7,596 7,596 – – 總 計 91,940 89,570 2,370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未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於 香 港 認 可 金融 機 構 或 持 牌 銀 行 存 作 計 息 存 款,並 預 期 將 於 二 零 二 一 年 十 二 月 三 十 一 日 前悉 數 動 用。

截 至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止 期 間,股 份 發 售 所 得 款 項 淨 額 之 實 際 應 用 已 根據 招 股 章 程 先 前 所 披 露 之 用 途 獲 運 用 及 預 期 按 該 等 用 途 獲 運 用,且 所 得 款 項用 途 並 無 出 現 重 大 變 動。未 動 用 款 項 預 期 將 根 據 招 股 章 程 所 披 露 之 本 公 司 計劃 獲 運 用。鑑 於 自 約 二 零 一 九 年 七 月 在 香 港 發 生 的 社 會 事 件 以 及 自 二 零 二 零年 一 月 新 型 冠 狀 病 毒(COVID-19)疫 情 對 經 濟 之 影 響,本 公 司 對 於 香 港 市 民 獲 建議 居 留 家 中 減 少 聚 會 時 贊 助 客 戶 所 舉 辦 之 商 務 活 動 及 慈 善 活 動 的 營 銷 效 果 表示 顧 慮。本 公 司 將 繼 續 評 估 並 採 取 審 慎 而 靈 活 之 方 法,以 本 集 團 之 長 遠 利 益 及發 展 為 前 提 有 效 高 效 地 動 用 所 得 款 項 淨 額。悉 數 動 用 之 預 期 時 間 表 是 基 於 董事 於 排 除 不 可 預 見 之 情 況 下 所 作 的 最 佳 估 計,並 將 根 據 未 來 市 況 發 展 作 出 調整。

僱 員 及 薪 酬 政 策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我 們 共 僱 用333名 全 職 僱 員(包 括2名 執 行 董 事 但 不 包括4 名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而 二 零 二 零 年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共 僱 用426名 全 職 僱 員。本集 團 向 僱 員 提 供 的 薪 酬 待 遇 包 括 工 資、酌 情 花 紅 及 其 他 現 金 補 貼。一 般 而 言,本 集 團 根 據 每 位 僱 員 的 資 格、職 位 及 資 歷 確 定 僱 員 薪 資。為 評 估 僱 員 績 效,本集 團 已 制 定 年 度 審 核 制 度,形 成 我 們 釐 定 加 薪、花 紅 及 晉 升 的 依 據。於 報 告 期間,本 集 團 產 生 的 員 工 成 本 總 額 約 為94.3 百 萬 港 元,而 二 零 一 九 年 同 期 約 為 45.1百 萬 港 元。我 們 向 僱 員 提 供 了 不 同 的 在 職 培 訓。

董 事 酬 金 由 董 事 會 根 據 本 公 司 薪 酬 委 員 會 的 推 薦 建 議,經 考 慮 本 集 團 的 經 營業 績、個 人 表 現 及 可 比 較 市 場 統 計 數 據 後 釐 定。

報 告 期 間 後 事 項

於 報 告 期 間 後 及 直 至 本 公 告 日 期,本 集 團 並 無 任 何 重 大 事 項。

企 業 管 治╱其 他 資 料

董 事 及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及 相 聯 法 團 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及 債 權 證 中 的 權益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本 公 司 董 事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聯 法 團(定 義 見 香 港 法 例 第 571章(「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第XV 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及 債 權 證 中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部 第 7及 8 分 部 規 定 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包 括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有 關 條 文 被 當 作 或 被 視 作 擁 有的 任 何 權 益 或 淡 倉),或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352條 須 記 錄 於 該 條 所 指 登 記 冊的 權 益 及 淡 倉,或 根 據 聯 交 所 證 券 上 市 規 則(「上 市 規 則」)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標 準 守 則」)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及 淡 倉 如 下:i. 於 股 份 的 好 倉

持 有╱擁 有權 益 的

董 事 姓 名 身 份╱性 質

普 通 股 數 目 持 股 百 分 比

葉 育 杰 先 生 受 控 法 團 的 權 益(附 註) 890,000,000 74.17%

附 註: 緊 隨 上 市 後,本 公 司 將 由 FameCircleLimited擁 有 74.17%權 益。FameCircleLimited 由

葉 先 生 合 法 及 實 益 擁 有 100%權 益。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葉 先 生 被 視 為 於FameCircleLimited 所 持 相 同 數 目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ii. 於 相 聯 法 團 股 份 中 的 好 倉

持 有╱擁 有權 益 的

董 事 姓 名 相 聯 法 團 名 稱 身 份╱性 質

普 通 股 數 目 持 股 百 分 比

葉 育 杰 先 生 FameCircleLimited 實 益 權 益 50,000 100%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概 無 董 事 或 最 高 行 政 人 員 於 本公 司 或 其 任 何 相 聯 法 團(定 義 見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的 股 份、相 關 股 份 或債 權 證 中 擁 有 任 何 記 錄 於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52 條 留 置 的 登 記 冊 或 根 據標 準 守 則 須 另 行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主 要 股 東 及 其 他 股 東 於 股 份 及 相 關 股 份 中 的 權 益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就 董 事 所 知,下 列 人 士(並 非 本 公 司 董 事 或 最 高 行政 人 員)於 股 份 或 相 關 股 份 擁 有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XV 部 第2 及 3 分 部 規 定須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或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附 帶 權 利 可 在 任 何情 況 下 於 本 公 司 或 本 集 團 任 何 其 他 成 員 公 司 股 東 大 會 上 投 票 的 任 何 類 別 股 本面 值 10% 或 以 上 的 權 益:

持 有╱擁 有權 益 的

名 稱╱姓 名 身 份╱性 質

股 份 數 目 權 益 百 分 比

FameCircleLimited 實 益 權 益(附 註 1) 890,000,000 74.17%葉 麗 萍 女 士 配 偶 權 益(附 註 2) 890,000,000 74.17%

附 註:

1. FameCircleLimited由 葉 育 杰 先 生 擁 有 100%權 益。葉 育 杰 先 生 為 FameCircleLimited 的 唯 一 董事。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葉 先 生 被 視 為 於 FameCircleLimited 所 持 相 同 數 目 股 份 中 擁 有 權益。

2. 葉 麗 萍 女 士 為 葉 育 杰 先 生 的 配 偶。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葉 麗 萍 女 士 被 視 為 於 葉 育 杰 先生 於 當 中 擁 有 權 益 之 相 同 數 目 股 份 中 擁 有 權 益。

除 上 文 所 披 露 者 外,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概 無 其 他 人 士 於 本 公 司 的 股 份或 相 關 股 份 中 擁 有 任 何 記 錄 於 須 根 據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 第 336 條 留 置 的 登 記 冊 或另 行 知 會 本 公 司 及 聯 交 所 的 權 益 或 淡 倉。

購 股 權 計 劃

本 公 司 已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採 納 購 股 權 計 劃(「購 股 權 計 劃」)。根 據 該 計劃,若 干 合 資 格 參 與 人 士(其 中 包 括 本 公 司 董 事 及 本 集 團 僱 員)可 獲 授 權 利 以 認購 本 公 司 股 份。購 股 權 計 劃 的 主 要 條 款 概 述 於 招 股 章 程 附 錄 五。購 股 權 計 劃 旨在 吸 納 及 挽 留 本 集 團 的 最 優 秀 人 才,向 本 集 團 的 僱 員(全 職 及 兼 職)、董 事、諮詢 人、顧 問、分 銷 商、承 建 商、供 應 商、代 理、客 戶、業 務 夥 伴 或 服 務 供 應 商 提供 額 外 獎 勵,促 成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成 功。

自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採 納 起,概 無 購 股 權 根 據 購 股 權 計 劃 已 授 出、行 使、註 銷 或 失 效,且 於 二 零 二 零 年 九 月 三 十 日,概 無 尚 未 行 使 的 購 股 權。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證 券

於 報 告 期 間,本 公 司 及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概 無 購 買、出 售 或 贖 回 本 公 司 任 何 證券。

董 事 於 重 大 合 約 的 權 益

於 報 告 期 間,概 無 董 事 於 本 公 司 或 其 任 何 附 屬 公 司 所 訂 立 且 對 本 集 團 業 務 而言 屬 重 大 的 任 何 合 約 中 直 接 或 間 接 擁 有 重 大 權 益。

充 足 公 眾 持 股 量

根 據 本 公 司 公 開 可 得 資 料 及 就 董 事 所 知,董 事 確 認,於 報 告 期 間 及 直 至 本 公 告日 期 本 公 司 已 就 股 份 維 持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充 足 公 眾 持 股 量。

競 爭 權 益

董 事 確 認,於 報 告 期 間,概 無 董 事、本 公 司 控 股 股 東、本 公 司 主 要 股 東 或 彼 等各 自 緊 密 聯 繫 人 於 任 何 直 接 或 間 接 與 本 集 團 業 務 構 成 競 爭 或 可 能 構 成 競 爭 的業 務(本 集 團 業 務 除 外)中 擁 有 任 何 權 益,或 與 本 集 團 有 任 何 其 他 利 益 衝 突 須 根據 上 市 規 則 第 8.10 條 予 以 披 露。

企 業 管 治 常 規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本 集 團 認 可 良 好 企 業 管 治 元 素 對 本 集 團 管 理 架 構 及 內 部 監 控 程 序 的 重 要 性,藉 以 達 致 有 效 問 責 制。本 集 團 致 力 於 維 持 良 好 的 企 業 管 治,以 保 障 股 東 利 益 及達 致 有 效 問 責 制,乃 由 於 本 集 團 認 為 此 乃 實 現 股 東 價 值 最 大 化 的 最 佳 方 式。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四 所 載 企 業 管 治 守 則(「企 業 管 治 守 則」)。根 據 企業 管 治 守 則 的 守 則 條 文 第 A.2.1 條,董 事 會 主 席(「主 席」)與 本 公 司 行 政 總 裁(「行政 總 裁」)的 角 色 應 予 區 分 且 不 應 由 同 一 人 士 擔 任。於 報 告 期 間,葉 先 生 出 任 主席 兼 行 政 總 裁。鑒 於 葉 先 生 自 一 九 九 三 年 八 月 起 一 直 承 擔 杰 記 工 程 的 日 常 經營 管 理 職 責,董 事 會 認 為,為 有 效 管 理 及 業 務 發 展,由 葉 先 生 同 時 出 任 兩 職 符合 本 集 團 的 最 佳 利 益。

除 上 述 偏 離 外,董 事 會 認 為 於 報 告 期 間,本 公 司 已 遵 守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所 載 所 有適 用 守 則 條 文。

遵 守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

本 公 司 已 採 納 上 市 規 則 附 錄 十 所 載 上 市 發 行 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標 準 守 則(「標 準 守 則」),作 為 董 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守 則。經 向 全 體 董 事 作 出 具 體 查詢 後,全 體 董 事 確 認 彼 等 於 報 告 期 間 任 何 適 用 時 間 內 已 遵 守 標 準 守 則 以 及 董事 進 行 證 券 交 易 的 行 為 準 則。

審 核 委 員 會

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一 八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成 立 審 核 委 員 會,並 根 據 企 業 管 治 守 則 訂 明書 面 職 權 範 圍。審 核 委 員 會 的 主 要 職 責 包 括 但 不 限 於,(a) 就 委 任、重 新 委 任 及罷 免 外 聘 核 數 師 向 董 事 會 提 供 推 薦 建 議,批 准 外 聘 核 數 師 薪 酬 及 其 委 聘 條 款以 及 其 離 職 或 免 職 的 任 何 問 題;(b) 監 督 財 務 報 表 及 年 度 報 告 以 及 賬 目、半 年 度報 告 及(倘 為 刊 發 而 編 製)季 度 報 告 的 完 整 性,審 閱 當 中 載 列 的 重 大 財 務 申 報 判斷;及 (c) 審 閱 我 們 的 財 務 控 制、內 部 監 控 及 風 險 管 理 制 度。

審 核 委 員 會 由 三 名 成 員 組 成,均 為 獨 立 非 執 行 董 事,即 羅 智 弘 先 生、陳 家 宇 先生 及 李 國 麟 先 生。李 國 麟 先 生 為 審 核 委 員 會 主 席。

中 期 業 績 審 閱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簡 明 綜 合 中 期 業 績 未 經 審 核,惟 已 由 審 核 委 員 會 審 閱。

於 報 告 期 間 的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業 績 亦 已 由 我 們 的 核 數 師 致 同(香 港)會 計 師 事 務所 有 限 公 司 根 據 香 港 會 計 師 公 會 頒 佈 的 香 港 審 閱 工 作 準 則 第2410 號「由 實 體 的獨 立 核 數 師 執 行 中 期 財 務 資 料 審 閱」進 行 審 閱。根 據 其 審 閱 以 及 與 管 理 層 的 討論,核 數 師 或 審 核 委 員 會 對 本 集 團 所 採 納 會 計 處 理 概 無 意 見 分 歧,且 審 核 委 員會 信 納 中 期 業 績 乃 按 適 用 的 會 計 準 則 編 製,並 公 平 呈 列 本 集 團 於 報 告 期 間 的財 務 狀 況 及 業 績。

致 謝

董 事 會 謹 藉 此 機 會 對 管 理 團 隊 及 員 工 的 不 懈 努 力 及 貢 獻 以 及 股 東、投 資 者 及業 務 夥 伴 的 信 任 及 支 持 致 以 衷 心 謝 意。

刊 發 未 經 審 核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及 中 期 報 告

本 公 司 中 期 業 績 公 佈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網 站(www.kitkee.com.hk) 刊 載。本 公 司 於 報 告 期 間 載 有 所 有 上 市 規 則 規 定 的 相 關 資 料的 中 期 報 告 將 於 適 當 時 候 寄 發 予 本 公 司 股 東,並 於 聯 交 所 網 站 及 本 公 司 網 站登 載。

承 董 事 會 命

龍 昇 集 團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主 席 兼 執 行 董 事

葉 育 杰

香 港,二 零 二 零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六 日

於 本 公 佈 日 期,董 事 會 由 執 行 董 事 葉 育 杰 先 生 及 張 振 輝 先 生;以 及 獨 立 非 執 行董 事 羅 智 弘 先 生、陳 家 宇 先 生、李 國 麟 先 生 及 陳 華 勝 先 生 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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