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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15:31
据国家税务总局,近日,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措施。

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税收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务:
一是坚决贯彻依法征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进一步提高组织收入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安全,为国家改革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是平稳有序推进税制改革。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化财税金融领域改革的部署,落实好各项税制改革措施。近期要重点抓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培训辅导,特别是确保1月初发放工资的纳税人能够享受到改革红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推动健全地方税体系等有关改革工作。
三是落实好更大规模的减税措施。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抓紧与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完善对小微企业和科技型初创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增值税改革等措施。
四是优化税收执法方式。要正确处理好支持经济发展与规范执法的关系,进一步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既要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又要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
五是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抓紧谋划第六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制定实施《全国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五年工作方案》,再推出系列便民办税实招硬招,进一步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何为“过头税”?
过头税是指税收征管部门为了完成税收任务而过度地向民间征税的做法,包括时间上的过头和幅度上的过头两种。
时间上的过头是指,税务专管员为了完成税收任务,把来年、后年甚至是以后更多年份的税收提前收了上来;而幅度上的过头是收一些不该收的税,或者提高税率,随意罚款等。包括将国家的减免税费政策打折扣,还包括巧立名目增设新的收费项目,或者在已经实施的收费项目中过度监管和过度活动(over-activity)。
2012年9月,国内“过头税”卷土重来。2012年11月在河北沧州市献县,诸多当地中小企业被国税局列入约谈名单,被要求“补缴”少则2万多则数万的税款。
2013年7月30日,国税总局表示,地方征收“过头税”时,可以向总局报告。
“过头税”的征收方式:
时间上“过头”主要有几种方式:1.本年度提前征收以后年度可能发生的税款,其数额在下一年初冲抵;2.税源不足的情况下,由财政垫付税款,日后再返还;3.本年度应该抵扣、退税的款项,故意从严审批,延期办理,至下一年再抵扣、退税,造成本期税收数额更大;4.借助“混库”等方式,延期上缴、截留不属于本级的税收;5.主体税种尚未征缴,先征缴带征税种。
幅度上”过头”主要有:1.可高可低的自由裁量税率或罚款幅度,就高征收、处罚;2.故意放纵违法违纪行为而不加以警示,以便从重处罚;3.夸大企业计税收入。另外,也有通过改变计征方式、包税摊派等方式收取“过头税”的现象。